河西区燃气公司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例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公开了14起因第三方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城市燃气安全运营来说,第三方施工破坏始终是一个重要顽疾。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燃气企业巡线不足、施工单位麻痹大意、政府监管流于形式都是原因所在。第三方是施工破坏,危害的不只是燃气企业利益,更会对燃气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涉事各方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共同保障燃气管道安全
- 案例一 -
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4 日,宜昌市区深圳横路道路改造项目施工中,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采用挖掘机进行土方转运,挖破施工范围内 DN160 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和 1.7 万户居民临时停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未与宜昌中燃公司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具体位置及埋深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挖掘机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该路段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宜昌中燃公司存在巡线不到位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昌区综合执法局对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4 人被公安部门拘留。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宜昌市城管委作出给予宜昌中燃公司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二-
夷陵区发展大道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20 日 10 点 16 分,宜昌市发展大道片区雨污水管网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武汉天源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展大道清江润城段开展人行天桥桩基施工,在清理桩基附近渣土过程中挖机碰破埋深约 2 米的 PE 中压燃气管(管径 160 毫米),破损口长约 2 厘米。10 点 20 分夷陵区长江大保护 PPP 项目指挥部、夷陵区住建局专班、夷陵日清公司赶赴现场指挥处理,疏散群众并封闭现场及交通。10点 25 分中燃夷陵分公司人员到达到现场,并关闭阀门。10点 30 分夷陵区燃气办公室、消防、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赶至现场。14 点 10 分恢复供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对武汉天源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夷陵区东城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鉴于相关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事故危害,悔过态度端正,且非主观故意行为,未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以示警戒。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免去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 1 万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并减发相应的薪酬。
- 案例三 -
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黄石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7 日 17 时 11 分左右,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北山力板带公司大院内实施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在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定向钻拉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夹杂地坑中的积水喷洒至变压器及配电设施,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下陆区团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天然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市城管委对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四 -
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损坏燃气管道行为行政处罚案(随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18 日,经广水住建局调查,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十里老街道口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破坏了市政燃气管道设施,造成附近居民及工商业用户停气的不良后果。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广水市住建局责令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五 -
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自来水管网施工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行为行政处罚案(天门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25 日,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在岳口镇保安桥二组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无天然气公司人员在场,且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导致该区域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天门市住建局责令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六 -
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黄石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 月 23 日上午 10 时 13 分,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磁湖路双环花园小区门口(博雅花园对面)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开挖路面时,未按规定通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使用机械施工,将 PE90 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市政公用局《关于 1.23 第三方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的处罚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港区城管执法局对现场施工单位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天然气公司本次抢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 案例七 -
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荆门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7 月 10 日,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清理施工渣滓的过程中,一根裸露的钢筋将 PE110 中压天然气管道划破,导致现场发生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白庙路热电厂超高压公司门前进行房屋拆迁清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荆门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八 -
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造成赤壁营里小学附近天然气泄漏事故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时,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在赤壁营里小学附近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回填土方,致使W121 号化粪池旁天然气管道处塌方,造成天然气管道接头脱落,发生天然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赤壁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企业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 万元的决定。
- 案例九 -
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23 日,施工单位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厕安装地基施工中,未按地下燃气管道走向采取管道保护措施,挖机施工造成施工范围内 DN160 中压燃气管道破损致燃气泄漏,事发后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及时停止施工并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此次事故造成石板村山水缘小区停气约2 小时,涉及居民用户约 20 户,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宜昌市城管委对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依法拘留。
- 案例十 -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行为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4 日,东湖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来电,反映未来一路延长线东湖科学城核心区附近,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东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3.7 万元。
- 案例十一 -
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开挖导致燃气管道移位折弯行政处罚案(十堰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 11 日 9 点,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兰溪谷建设项目 16-17#楼之间施工现场开挖污水管沟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下,擅自挖掘,导致 DN110 中压燃气 PE 管发生移位折弯,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十二 -
湖北长勘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行为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8 日下午,武昌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武昌区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接到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电话报案:武昌区中华路清江饭店路段有施工单位在进行挖掘(钻孔)勘探施工,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但施工单位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湖北长勘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该路段进行排水工程前期勘探,施工范围内埋设有一根 DE160 中压天然气管线。该公司在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证》前承诺,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主动联系天然气公司勘查现场,如遇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与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但该公司抱着侥幸心理,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并未联系天然气公司勘察施工范围现场就开始施工。该公司施工 4 个小时后被天然气公司巡线员发现,并向武昌区城管部门报案。区城管燃管办紧急调度中华路街执法中心路面执法人员时间赶到现场,告知施工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挖掘施工。中华路街执法中心对此钻探挖掘危及燃气管线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盯防施工情况。区燃管办和武汉市天然气公司也安排人员盯防该施工地点,三方联动实施 24 小时全时段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停止施工,并于当日与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进行现场交底,双方共同制定《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案例十三 -
唐某某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案(宜昌市)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10 月 6 日 17 时 10 分,宜都市住建局燃气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宜都市磊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红花套镇综合弱电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劳务承包人唐某某强行采用机械作业,致中压燃气管道破裂,导致燃气泄漏。该事故造成红花套镇桔城大道 320 户居民停气 40 分钟,天然气泄漏约 300 立方。事发后燃气公司应急处置及时,未造成其他事故。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都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燃气管网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 2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十四 -
嘉鱼市政公司损毁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5 日,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人民大道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施工人员操作挖机时挖破华润燃气公司天然气预留管道接头,导致天然气发生泄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嘉鱼县住建局对嘉鱼市政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赔偿燃气泄漏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并处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湖北省住建厅、燃气行业交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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